對于托運人而言,選擇哪種運輸方式有幾方面考慮,作為貨運代理,應非常仔細地檢查有關承運人的履行情況。一,運輸服務的定期性。若貨物需要以固定的間隔時間運輸出去,則選擇掛在固定港口、固定費率、嚴格按船期表航行的班輪。二,運輸速度。當托運人為了滿足某種貨物在規定日期內運到的需求,會更加注重考慮運輸速度的問題。只要能滿足其要求,不會考慮費用的高低。三,運輸費用。當運輸的定期性和速度不是托運人考慮的主要因素時,運輸費用就成為較重要的了。四,運輸的可靠性。這是選擇承運人時所考慮的又一重要因素。在選擇一家船公司之前,單獨地考察一下它的實力和信譽是可取的做法,這會減少海事欺騙。五,經營狀況和責任。應該調查一下托運人所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的經營狀況及所負擔的責任。表面看來,某一船舶所有人對船舶享有所有權,而事實上,他將船舶抵給給銀行并通過與銀行的經營合同而成為船舶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可能是定期租船人,按照租約,船東對于未付的租金,可以留置經營人運輸的貨物。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于空運層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廣州一體化貨物運輸代理標準
貨代特點:①班輪運輸具有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費率,這是其較基本的特點;②承托雙方的權利和責任豁免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并發統一的國際公約制約,而不需要另定運輸合同;③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時限是從貨物裝上船起,到貨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鉤至鉤”;④承運人負責裝貨,卸貨和理艙作業,有時還負責碼頭至船邊(或船邊至碼頭倉庫)的搬運作業。航線兩端的貨物業務一般委托代理人安排和處理。出口貨物運輸代理流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
貨運代理與普通運輸具體區別如下:1.定義的不同:貨運代理把委托者委托的貨物,通過制定的運輸途徑,從一地運往另一地,貨運代理是為運輸公司(海、陸、空)代理收運貨物、攬貨,普通運輸即實物分配,包括企業、銷售商自身的運輸、倉儲、包裝和搬運等活動。2.職責與功能:貨運代理是在國際貨運市場上,處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接受貨主委托,代辦租船、訂艙、配載、繕制有關證件、報關、報驗、保險、集裝箱運輸、拆裝箱、簽發提單、結算運雜費,乃至交單議付和結匯,它主要負責運輸上的事宜,普通運輸是受委托方要求把貨物從委托地點運輸到目的地的過程。負責運輸、倉儲、物流配送、理貨集貨等內容。3.倉儲上,貨運代理是沒有具體的倉庫有些也是沒有運輸工具的,比如汽車、貨船等。普通運輸是同時擁有自己的倉庫和運輸工具的。4.選擇上,如果是國際運輸則選擇貨代公司,因為其主要是國際運輸業務,而且可以處理報關、保險等業務,國內運輸則選擇普通運輸,普通運輸的物流公司可以處理集貨、倉儲、運輸、理貨的業務。
貨運代理人作為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作為委托人,貨運代理人作為單獨合同人對客戶要求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他要對與他共同履行合同的有關的承運人、二次貨運代理人等的行為和不為負責。一般來說,貨運代理人要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客戶進行討價還價,而不光光是收取傭金。例如,貨運代理人充當委托人的角色,當其提供拼相服務和多式聯運服務以及當他提供陸路運輸并自己運輸貨物時。作為委托人,他對第三方的責任、責任限制以及對貨物的留置權和他作為代理人時相同。當貨運代理人充當委托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時,標準交易條款一般不適用。在無國際公約適用時,多式聯運合同主要受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商會統一聯運單據規則”制約。貨物運輸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
為收貨人服務:當一國國內的收貨人有貨物到達的時候,為其提供進口服務,代理向海關辦理報關清關,提供進口所需提單證如:報關單、提單、裝箱單、商檢證明、商業發票等。為海關服務:當國際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光表示他的客戶,而且表示海關當局。事實上,在許多國家,他得到了這些當局的許可,辦理海關手續,并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官方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為承運人服務: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定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為航空公司:航空貨代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議空運貨物為目的,而制定的規則上,它被指定為國際航空協會的代理。在這種關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并由航空公司付給傭金。同時,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于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作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聯系紐帶,國內航空貨物運輸是連通市場的生產與供給的渠道之一。佛山普通貨物運輸代理資格證
貨表示示托運人進行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廣州一體化貨物運輸代理標準
運輸單據標準:FIATA標準規則的第7.1部分中關于貨代作為承運人出現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當其簽發自己的運輸單證,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締約承運人)根據NSAB標準條款,貨代在以下情況下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或者其要約進行了某種意思表示,例如,報出出自己的運價,而從該種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斷初期以承運人的身份承擔責任的意愿。如果客戶與貨代就貨物的運輸達成得協議中明顯體現出貨代承擔承運人的責任的意思表示時,貨代當然是作為承運人無疑。而由于運輸單據對運輸協議的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主要是提單),在承運人一欄中明確的簽上自己的名稱,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客戶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除非其能夠提出相反證據,則應認定其與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但這種運輸單據轉讓后,貨代依據這一運輸單據向收貨人、運輸單據持有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廣州一體化貨物運輸代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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